×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1989-11-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12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1989-11-10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备 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废止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抄: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立即登录